去年的發票紅沖換開取得了今年的發票,計入哪一年的費用
【問題】
2020年發生的費用,由于發票開錯需要紅沖換開而取得了2021年1月的發票,應該計入哪一年的費用?是否能在2020年稅前扣除?
【答案】
應當屬于2020年的費用,可以在2020年稅前扣除。
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的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另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的規定:“關于企業提供有效憑證時間問題
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