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個人繳納的黨費可以從個稅前扣除嗎
【問題】
員工個人繳納的黨費可以從個稅前扣除嗎?
【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主席令第九號)第六條第(一)條規定,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第十三條規定,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所稱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包括個人繳付符合國家規定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購買符合國家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支出,以及國務院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項目。
依據上述規定可知,個稅前允許扣除的費用不包括員工個人繳納的黨費,因此,員工個人繳納的黨費不可以從個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