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入貨物沒有開具發票,供應商清算還可以開具發票嗎
【問題】
我公司購入貨物當時沒有開具發票,現在供應商被法院裁定破產成立清算組正在清算,還可以要求供應商開具發票嗎?
【答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收征管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8號)第四條規定,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至企業注銷之日期間,企業應當接受稅務機關的稅務管理,履行稅法規定的相關義務。破產程序中如發生應稅情形,應按規定申報納稅。
從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以企業名義辦理納稅申報等涉稅事宜。
企業因繼續履行合同、生產經營或處置財產需要開具發票的,管理人可以以企業名義按規定申領開具發票或者代開發票。
根據上述規定,您公司可以要求管理人(即清算組)開具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