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代開的裝修費發票的備注欄為空白是否符合規定
【問題】
企業取得的裝修費發票是2019年1月1日稅務機關代開的普通發票的備注欄是空白可以嗎?
【答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提供建筑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裝修服務屬于建筑服務,根據上述規定,稅務機關代開的裝修費發票的備注欄為空白不符合規定,應退回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