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量超過標準的如何征收資源稅
【問題】
納稅人應按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計劃(定額)取用水,取水量超過標準的如何征收資源稅?
【答案】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水利部關于印發《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財稅[2017]80號)規定:“納稅人超過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計劃(定額)取用水量,在原稅額基礎上加征1—3倍,具體辦法由試點省份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如:《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山西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晉政發〔2017〕60號):“第十八條納稅人應按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計劃(定額)取用水。納稅人(城鎮公共供水企業供水、農業生產、農村人口生活集中式飲水工程、疏干排水、水力發電、火力發電貫流式冷卻用水、地源熱泵除外)超出用水計劃(定額)的水量部分,水資源稅按照下列標準征收:
(一)取水量超出計劃(定額)20%(含)以下的,超出部分按照水資源稅標準的2倍征收;
(二)取水量超出計劃(定額)20%—40%(含)的,超出部分按照水資源稅標準的2.5倍征收;
(三)取水量超出計劃(定額)40%以上的,超出部分按照水資源稅標準的3倍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