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中藥材加工成沫做成袋泡茶銷售能否適用9%的增值稅稅率
【問題】
將中藥材加工成沫做成袋泡茶銷售能否適用9%的增值稅稅率?
【答案】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附件:《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規定,農業產品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生產的各種植物、動物的初級產品。農業產品的征稅范圍包括:
一、植物類
……
(六)藥用植物
藥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藥原藥的各種植物的根、莖、皮、葉、花、果實等。利用上述藥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絲、塊、段等中藥飲片,也屬于本貨物的征稅范圍。中成藥不屬于本貨物的征稅范圍。
另參考《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保健茶”適用稅率的批復》(粵國稅函[1996]167號)規定,紫金縣二輕飲料食品廠生產的“保健茶”產品,其原料雖然為藥用植物,但是經加工后制成袋泡茶形式,已有別于一般的中藥飲片,不應按農業產品中“藥用植物”的征稅范圍掌握,應按17%稅率征收增值稅。(注:財稅[2018]32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將17%稅率調整為16%和13%)
根據上述規定,將中藥材加工成沫做成袋泡茶銷售應按13%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