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取得發票是否要填納稅人識別號
【問題】
事業單位取得發票是否要填納稅人識別號?
【答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第一條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于2017年7月6日發布的《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有關負責人就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答問》明確,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以下簡稱“16號公告”),自2017年7月1日施行,規定了企業在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需要提供納稅人識別號,除企業之外的所有個人消費者、個體工商戶以及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性單位均無需提供納稅人識別號。
因此,事業單位取得發票無需填寫納稅人識別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