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境外企業費用,抵扣進項稅額時是否受360天的限制
【問題】
企業支付境外企業費用代扣代繳增值稅抵扣進項稅額時,是否受360天的限制?
【答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十條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確認,并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申請稽核比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取消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
上述規定中沒有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因此,企業支付境外企業費用代扣代繳增值稅后依據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時,不受360天的限制。注意,根據上述2019年第45號公告的規定,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抵扣期限已經取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