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取得新三板上市公司給股東派發的紅股是否需要交納個稅
【問題】
個人取得新三板上市公司給股東派發的紅股是否需要交納個稅?
【答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十一、關于派發紅股的征稅問題
股份制企業在分配股息、紅利時,以股票形式向股東個人支付應得的股息、紅利(即派發紅股),應以派發紅股的股票票面金額為收入額,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繼續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78號)第一條規定,個人持有掛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對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持有掛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綜上規定,個人持有掛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紅股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紅股所得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對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