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出口退稅的企業出口貨物一直未收匯,是否要辦理免稅申報
【問題】
享受出口退稅的企業出口貨物到4月30日還未收匯是否必須要辦理免稅申報?
【答案】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國有農用地出租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號)第四條規定, 自2020年1月20日起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退(免)稅或者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在收齊退(免)稅憑證及相關電子信息后,即可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未在規定期限內收匯或者辦理不能收匯手續的,在收匯或者辦理不能收匯手續后,即可申報辦理退(免)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六條第(一)項第3點、第七條第(一)項第6點“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未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期限內申報免稅核銷”及第九條第(二)項第2點的規定相應停止執行。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出口貨物到4月30日還未收匯,不需要辦理免稅申報,在以后期間收匯后,即可申報辦理退(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