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費公路通行費電子票據匯總單可以作為稅前扣除的憑證嗎
【問題】
收費公路通行費電子票據匯總單可以作為稅前扣除的憑證嗎?
【答案】
《交通運輸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檔案局關于收費公路通行費電子票據開具匯總等有關事項的公告》(交通運輸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檔案局2020年第24號)第二條規定通行費電子票據分類如下:
(一)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二)收費公路通行費財政票據(電子))。
通行費電子發票、通行費財政電子票據統稱為通行費電子票據。針對收費公路分段建設、經營管理者多元等特性,為便利通行費電子票據財務處理,根據客戶需求,通行費電子票據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服務平臺)可按一次或多次行程為單位,在匯總通行費電子發票和通行費財政電子票據信息基礎上,統一生成收費公路通行費電子票據匯總單,作為已開具通行費電子票據的匯總信息證明材料。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九條規定,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第十條規定,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不屬于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單位的,以對方開具的發票以外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個人的,以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雖不屬于應稅項目,但按稅務總局規定可以開具發票的,可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綜上規定分析可知,公路運營企業收取通行費,應開具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或收費公路通行費財政票據(電子)),做為支付公路通行費的企業稅前扣除的依據;收費公路通行費電子票據匯總單是兩種通行費電子票據的輔助憑證,不能單獨做為稅前扣除的依據,應與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或收費公路通行費財政票據(電子))一起做為稅前扣除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