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賬征收的個人獨資企業購買設備可以一次性稅前扣除嗎
【問題】
查賬征收的個人獨資企業購買100多萬的設備可以適用財稅【2018】54號規定一次性稅前扣除嗎?
【答案】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規定,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
從上述規定可知,個人獨資企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財稅〔2018〕54號規定的適用對象是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因此,個人獨資企業購買的100多萬的設備不可以適用財稅【2018】54號規定一次性在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