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意外險,取得的發票上的備注欄上沒有寫保險單號是否可以
【問題】
給員工購買意外險支付保險費取得的發票上的備注欄上沒有寫保險單號是否可以?
【答案】
目前國家稅務總局僅要求下來服務需要在發票備注欄注明相關信息:
序號 |
發票業務類型 |
備注欄注明信息 |
政策依據 |
1 |
貨物運輸 |
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等內容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9號 |
2 |
建筑服務 |
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 |
3 |
銷售不動產 |
不動產詳細地址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 |
4 |
出租不動產 |
不動產詳細地址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4號 |
5 |
保險公司收取交強險保費開具的增值稅發票 |
保險單號、稅款所屬期(詳細至月)、代收車船稅金額、滯納金金額、金額合計等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1號 |
6 |
中國鐵路總公司及其所屬運輸企業(含分支機構)提供貨物運輸服務 |
受托代征的印花稅款信息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9號 |
依據上述規定,給員工購買意外險支付保險費取得的增值稅發票備注欄上沒有填寫保險單號,開具發票是符合相關稅收法規的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