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竣工后開始現房銷售,是否可以要求進行清算
【問題】
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的清算條件是什么,竣工后開始現房銷售期間,我們是否可以要求進行清算?
【答案】
按照現行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規定,土地增值稅的清算條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
1.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
2.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
3.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1.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3.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
4.省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如果貴公司開發的項目全部竣工并完成銷售的,可以向主管稅局申請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其他情況需要跟主管稅務局進一步溝通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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