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公司達成債轉股協議,取得股權的計稅基礎如何確定
【問題】
A公司欠B公司100萬,現與B公司達成債轉股協議,以A公司10%的股權(公允價90)支付B公司,剩余10萬豁免,那么B公司取得A公司10%的股權的計稅基礎如何確定?
【答案】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企業發生債權轉股權業務,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企業的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所以,B公司取得A公司10%的股權的計稅基礎為1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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