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將持有的公司股權贈送他人,他人取得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問題】
個人將持有的某公司股權贈送其他人,其他人取得贈送的股權是否繳納個稅?
【答案】
自2019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主席令第九號)第二條規定: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經營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這九項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第六條第(九)項規定,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規定個人發生的三項行為取得的收入為偶然所得,即:
1.個人為單位或他人提供擔保獲得收入
2.受贈人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收入
3.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
綜上政策分析,偶然所得的征稅范圍僅限定為得獎、中獎、中彩所得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規定的三項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因此,其他人取得贈送的股權不屬于偶然所得,同時,也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應征個稅的其他八項所得,即其他人取得贈送的股權不屬于個稅的征稅范圍,其他人取得贈送的股權不需要繳納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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