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機票電子行程單的復印件,可以依據復印件稅前扣除嗎
【問題】
員工出差取得了國內機票的電子行程單的復印件或掃描件,可以依據復印件或掃描件入賬并且稅前扣除嗎?
【答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九條規定,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員工出差乘坐飛機支付機票款,屬于增值稅國內旅客運輸應稅項目,根據上述規定,應取得國內機票的電子行程單原件或增值稅發票做為您公司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依據。您公司員工出差的差旅費依據機票的復印件或掃描件不可以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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