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貨款給匯總繳納增值稅的支公司,是否能抵扣該進項稅
【問題】
我公司與保險公司的分公司簽訂合同,取得支公司的發票,也要求我們支付款項給支公司,保險公司的分公司和支公司是匯總繳納增值稅,我們是否能抵扣該進項稅?
【答案】
貴公司該事項不符合三流一致的規定,總局層面暫無相關規定,建議參考江西省《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解答八》:
3、關于采取匯總納稅的金融機構發生合同簽訂、發票開具、資金收付主體不一致的問題
答:采取匯總納稅的金融機構發生合同簽訂、發票開具、資金收付主體不一致時,本著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允許其取得的進項抵扣憑證抵扣進項稅額,但總、分支機構應附與該筆業務對應的合同或協議、總分機構隸屬關系、資金流轉或核算等相關證明資料。
財務人都在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