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關聯方利息超過2:1,其利息支出是全部不能扣除嗎
【問題】
支付關聯方利息受2:1的限制,超過2:1其利息支出是全部不能扣除還是超過部分不能扣除?
【答案】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第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
(一)金融企業,為5:1;
(二)其他企業,為2:1。
根據上述規定,非金融企業支付關聯方利息,超過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2:1部分計算的利息不能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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