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燃氣行業相關業務,安全防范用地是否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稅
【問題】
經營燃氣行業相關業務,安全防范用地是否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稅?
【答案】
參考《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地字[1989]140號)規定,對于各類危險品倉庫、廠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在山東省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的通知》的通知(魯稅三[1990]8號)中規定了對各類危險品倉庫、廠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暫免征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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