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農村土地用于農業生產是否繳納耕地占用稅
【問題】
租用農村土地用于農業生產是否繳納耕地占用稅?
【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1號)第三條規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為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注:《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施行期間: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占用耕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為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注:《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據上述耕地占用稅新舊稅收法規的規定,租用農村土地用于農業生產,不屬于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不繳納耕地占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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