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設備租賃帶操作人員的租賃收入可否享受進項稅額加計抵減
【問題】
機械設備租賃帶操作人員的租賃收入可以享受進項稅額加計抵減嗎?
【答案】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本公告所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將建筑施工設備出租給他人使用并配備操作人員的,按照“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
根據上述規定,機械設備租賃帶操作人員的租賃收入按照“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屬于建筑服務,不屬于現代服務的租賃服務,因此,不可以享受進項稅額加計抵減稅收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