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出差因行程改變而取得的退票費可以計算抵扣進項稅額嗎
【問題】
員工出差因行程改變而取得的退票費可以計算抵扣進項稅額嗎?
【答案】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為客戶辦理退票而向客戶收取的退票費、手續費等收入,按照“其他現代服務”繳納增值稅。
根據上述規定,退票票不屬于旅客運輸服務,員工出差因行程改變而取得的退票費不可以采取計算抵扣方式計算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但是企業取得的退票費如果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進行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