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和不動產租賃為主營業務的適用增值稅加計抵減的優惠嗎
【問題】
公司以設備租賃和不動產租賃為主營業務,在4月份是否適用增值稅加計抵減的優惠政策?
【答案】
符合條件的,可以享受。
參考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公告所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現代服務,是指圍繞制造業、文化產業、現代物流產業等提供技術性、知識性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商務輔助服務和其他現代服務。其中,租賃服務,包括融資租賃服務和經營租賃服務。按照標的物的不同,融資租賃服務可分為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和不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經營租賃服務可分為有形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和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