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前的無償借貸業務,按視同銷售計算利息并補繳營業稅嗎
【問題】
若企業之間無償借貸業務發生在2016年5月營改增之前,是不是仍需參照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按視同銷售計算利息并補繳營業稅?
【答案】
依據原《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發生應稅行為:
(一)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二)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以下簡稱自建)建筑物后銷售,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
(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見營業稅的視同銷售并不包括企業間的無償借貸,所以您說的情況原則上不用補繳營業稅。具體建議您再咨詢一下主管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