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公司的投資收入可以作為招待費的計提基數嗎
【問題】
投資公司的投資收入可以作為招待費的計提基數嗎?如果我公司投資某股權計稅成本100萬,最終轉讓股權取得金額80萬,投資虧損20萬,如何確認我公司計提招待費的基數?
【答案】
投資企業的業務招待費計提基數為股權轉讓收入,而非股權轉讓所得。即貴公司應以80萬作為計提招待費的基數。具體政策如下:
政策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政策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
第三條 關于股權轉讓所得確認和計算問題
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