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母公司借取外債沒有實際支付利息,匯算清繳時要調整嗎
【問題】
我公司2018年度向母公司(非金融機構、居民企業)借取外債,每月計提利息,也有收到利息通知單,但是因資金緊張沒有實際支付,請問在進行2018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要進行調整嗎?
【答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
第四條 稅前扣除憑證在管理中遵循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原則。真實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反映的經濟業務真實,且支出已經實際發生;合法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的形式、來源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關聯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與其反映的支出相關聯且有證明力。
第九條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依據上述政策可見,貴公司需支付母公司(非金融機構、居民企業)的利息,應當取得發票并實際支付才能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