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繳代扣境外設計費產生的所得稅如何計算
【問題】
我司是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部分住宅由美國企業的設計師設計,我們依照合同約定支付給美國設計師設計費,在支付當時首先繳納了增值稅及附加,現在年底了,稅局催繳代扣所得稅,請問,代繳代扣境外設計費產生的所得稅,怎樣計算,稅率多少?
【答案】
根據我國與美國簽訂的雙邊稅收協定中關于特許權使用費條款規定,設計屬于特許權使用費的范疇,因此,您公司應代扣代繳境外美國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財稅〔2008〕130 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3 年第 9 號的規定,稅率是10%
應代扣代繳的企業所得稅=不含增值稅的設計服務×10%
法規依據: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五)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1.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所稱收入全額,是指非居民企業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征收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30 號)規定,在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計算征收企業所得稅時,不得扣除上述條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稅費支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非居民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3 年第 9 號)有關規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的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應以不含增值稅的收入全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