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可否以個人收款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問題】
國稅總局公告【2018】28號第九條中規定對方為個人從事小額零售經營業務可以個人收款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個人是否含個體工商戶?
【答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九條規定,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第四十九條規定,個人發生應稅行為的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起征點不適用于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增值稅起征點不適用于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九條規定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對于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適用于增值稅起征點,綜合分析,個人應含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