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大開發的收入總額是否包含按權益法確認的股息紅利
【問題】
西部大開發的收入總額是否包含按權益法確認的股息紅利?
【答案】
關于印發修訂《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的通知(財會[2014]14號)
第九條規定,投資方對聯營企業和合營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本準則第十條至第十三條規定,采用權益法核算。
第十一條規定,投資方取得長期股權投資后,應當按照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損益和其他綜合收益的份額,分別確認投資收益和其他綜合收益,同時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四)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根據財會[2014]14號規定,按權益法確的投資收益為按照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損益的份額,不是被投資單位實際分配的利潤(即股息紅利),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股息紅利為被投資企業實際分配的利潤(即股息紅利),且確認時點為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綜上分析,西部大開發的收入總額不包含按權益法確認的股息紅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