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否需要對境外客戶從我國取得的傭金所得代扣代繳增值稅
【問題】
迪拜的客戶說他們在迪拜對從我國取得傭金所得需要繳納增值稅,我公司還需要給該客戶代扣代繳增值稅嗎?
【答案】
迪拜的客戶在迪拜對從我國取得的傭金所得繳納增值稅,是依照迪拜的法律在迪拜國家應盡的納稅義務,我國和迪拜國家并沒有簽訂互免增值稅的雙邊稅收協定,因此該納稅義務并不能免除依照我國法律法規應盡的納稅義務。根據財稅〔2016〕36號的規定,迪拜的客戶從我國取得傭金所得需要在我國繳納增值稅,貴公司需要給該客戶代扣代繳增值稅。
法規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
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購買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
第十二條 在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
(一)服務(租賃不動產除外)或者無形資產(自然資源使用權除外)的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