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企業孵化器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需要符合什么條件
【問題】
科技企業孵化器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需要符合什么條件?
【答案】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89號)規定:
三、享受本通知規定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以及營業稅、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孵化器,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孵化器需符合 國 家 級 科技企業孵化器條件。國務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發布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名單。
(二)孵化器應將面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業務收入在財務上單獨核算。
(三)孵化器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場地面積(含公共服務場地)應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場地面積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業數量應占孵化器內企業。總數量的75%以上(含75%)。公共服務場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給孵化企業共享的活動場所,包括公共餐廳、接待室、會議室、展示室、活動室、技術檢測室和圖書館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務場地。
四、本通知所稱“孵化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必須在孵化器的孵化場地內。
(二)新注冊企業或申請進入孵化器前企業成立時間不超過2年。
(三)企業在孵化器內孵化的時間不超過48個月。納入“創新人才推進計劃”及“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的人才或從事生物醫藥、集成電路設計、現代農業等特殊領域的創業企業,孵化時間不超過60個月。
(四)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所規定的小型、微型企業劃型標準。
(五)單一在孵企業入駐時使用的孵化場地面積不大于1000平方米。從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領域的在孵企業,不大于3000平方米。
(六)企業產品(服務)屬于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五、本通知所稱“孵化服務”是指為孵化企業提供的屬于營業稅“服務業”稅目中“代理業”、“租賃業”和“其他服務業”中的咨詢和技術服務范圍內的服務,改征增值稅后是指為孵化企業提供的“經紀代理”、“經營租賃”、“研發和技術”、“信息技術”和“鑒證咨詢”等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