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進行減稅備案后,再發生此業務如何處理
【問題】
一般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進行了減稅備案后,后期再發生的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的業務,可以放棄減稅按照3%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或者按照16%的稅率開具發票繳納增值稅嗎?
【答案】
參考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十八條規定:一般納稅人發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但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
所以對于一般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進行了簡易計稅減稅備案后,36個月內發生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業務,均應按照3%減按2%的政策執行。如果要放棄減稅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需要向稅務機關書面申請放棄減稅,放棄減稅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減稅。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進行了減稅備案后,銷售使用過固定資產的業務不能按照16%的稅率開具發票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