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發票中沒有建筑服務發生地,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可否扣除
取得的建筑服務增值稅發票備注欄中沒有建筑服務發生地和項目名稱,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可以扣除嗎?
【答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若干征管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第五條規定,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納稅人接受建筑安裝服務取得的增值稅發票,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否則不得計入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
根據上述規定,取得的建筑服務增值稅發票備注欄中沒有建筑服務發生地和項目名稱,土地增值稅清算時不可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