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貨物收取的滯期費可以按現代服務6%的稅率開具發票嗎
銷售貨物因購買方收貨時滯期而向其收取滯期費可以按現代服務6%的稅率開具發票嗎?
【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六條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根據上述規定,銷售貨物因購買方收貨時滯期而向其收取滯期費屬于價外費用,滯期費應按該貨物的適用稅率開具發票,不能按現代服務6%的稅率開具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