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分支機構企業如何填報所得稅季報
【問題】
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分支機構進行企業所得稅季報時,系統里沒有《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了,是不需要填寫了嗎?
【答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6號)附件《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填報說明:本表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A200000)附表,適用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總機構填報。
因此,自2018年第2季度申報所屬期開始,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分支機構進行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無需填寫《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