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收到發票當月申報增值稅時未抵扣進項,以后可以抵扣嗎
【問題】
專票當月已在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確認,因未收到發票而當月申報增值稅時未抵扣進項,以后月份可以再抵扣嗎?
【答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十條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確認,并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根據上述規定,增值稅發票認證期限延長到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確認,但是須按國稅函[2009]617號第一條規定“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因此,專票已在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確認,因未收到發票而當月申報增值稅時未抵扣進項,以后月份不可以再抵扣進項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