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內異地成立的分公司以總公司名義取得土地出讓金可以扣除嗎
【問題】
省內異地項目成立分公司,總公司名義取得的土地,土地出讓金可以在計算增值稅時扣除嗎?
【答案】
財稅「2016」140號:八、房地產開發企業(包括多個房地產開發企業組成的聯合體)受讓土地向政府部門支付土地價款后,設立項目公司對該受讓土地進行開發,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由項目公司按規定扣除房地產開發企業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項目公司、政府部門三方簽訂變更協議或補充合同,將土地受讓人變更為項目公司;
(二)政府部門出讓土地的用途、規劃等條件不變的情況下,簽署變更協議或補充合同時,土地價款總額不變;
(三)項目公司的全部股權由受讓土地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持有。
所以,符合以上條件的,項目公司開發總公司取得的土地,在計算開發產品增值稅時可以扣除土地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