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部將資金貸給子公司使用收取的利息可否享受統借統貸的優惠
【問題】
集團總部發行企業債券后,將資金貸給子公司使用收取的利息是否可以享受統借統貸的優惠?
【答案】
財稅「2016」36號附件3:統借統還業務,是指:
(1)企業集團或者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后,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下同),并向下屬單位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本息的業務。
(2)企業集團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后,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并分撥資金,并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本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的業務。
所以集團總部發行企業債券后將資金撥給集團內下屬單位使用,按不高于債券票面利率水平收取利息的,符合統借統貸的可以享受稅收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