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12個月銷售額未超500萬元可否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問題】
運輸企業在2012年營改增時自行登記為一般納稅人,連續12個月達不到500萬的銷售額,現在是否可以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答案】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一般納稅人,可選擇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3號)第二條的規定,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或選擇繼續作為一般納稅人: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的有關規定,登記為一般納稅人。
(二)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下同)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下同)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稱應稅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 小規模納稅人以外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資格認定。具體認定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資格認定,不作為小規模納稅人,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計算應納稅額。
所以,自行登記一般納稅人的企業近12個月銷售額沒有超過500萬元的,可以申請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