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協議簽訂與股權變更手續辦理時間不同,何時確認收入
【問題】
我公司對投資于A企業的股權發生轉讓,股權轉讓協議簽訂的時間為2017年12月,但辦理股權變更手續的時間為2018年1月,我公司應何時確認股權轉讓收入?
【答案】
參考國稅函〔2010〕79號規定,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因此,公司應該在2018年確認股權轉讓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