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退休人員發放精神文明獎金,如何代扣個人所得稅
【問題】
我們公司在年底的時候給退休人員發放精神文明獎金,應該如何代扣個稅?
【答案】
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放離退休工資以外獎金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8〕723號規定,退休人員除按規定領取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可以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貴公司應該按照“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代扣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