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新能源汽車補貼收入計入營業外收入,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
【問題】
企業購買新能源汽車,價值30萬元,國家財政給予新能源汽車補貼10萬元,企業實際只支付了20萬元的車款,企業將10萬元的補貼款計入營業外收入,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案】
參考《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的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一)銷售貨物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轉讓財產收入;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另外《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因此,企業購買新能源車輛取得的財政補貼應當計入企業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