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股東從有限公司借款年底不還,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問題】
個人股東從有限公司借款年底不還,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案】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因此,個人股東從公司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