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什么情況下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充納稅信用評價
【問題】
公司什么情況下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充納稅信用評價,如何申請?
【答案】
一、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納稅信用補評和復評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6號)第一條規定:“納稅人因《辦法》第十七條第三、四、五項所列情形解除,或對當期未予評價有異議的,可填寫《納稅信用補評申請表》,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充納稅信用評價。
納稅人主管國稅機關、地稅機關應及時溝通,相互傳遞補評申請,按照《辦法》第三章的規定開展納稅信用補評工作。主管稅務機關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補評工作,并向納稅人反饋納稅信用評價信息或提供評價結果的自我查詢服務。”
二、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第十七條規定:“納稅信用評價周期為一個納稅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不參加本期的評價:……
(三)因涉嫌稅收違法被立案查處尚未結案的;
(四)被審計、財政部門依法查出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正在依法處理,尚未辦結的;(五)已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尚未結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