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員工繳納補充醫療保險,是否需要并入工資薪金代扣代繳個稅
【問題】
請問單位為員工繳納的補充醫療保險,是否需要并入工資薪金代扣代繳個稅?
【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第四項列明"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詳細規定,稅法第四條第四項所說的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所說的救濟金,是指國家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位為員工支付有關保險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18號)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對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即該保險落到被保險人的保險賬戶)并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負責代扣代繳。
根據上述規定,單位為員工繳納的補充醫療保險需要并入員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