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業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其他業務能否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問題】
住宿業小規模納稅人發生的其他業務能否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的規定,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住宿業小規模納稅人提供住宿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主管國稅機關不再為其代開。住宿業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仍須向地稅機關申請代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