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分立的房產、土地轉到新分立企業名下,是否要繳增值稅
【問題】
營改增后,企業分立涉及到的被分立的房產、土地轉到新分立企業名下,是否要繳增值稅?
【答案】
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屬于不征收增值稅項目。
在增值稅處理中,判斷企業分立時轉移房屋、土地所有權是否繳納增值稅,關鍵是看被分立企業房屋、土地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是否一并參與分立,如果僅僅是轉移房產、土地的所有權,那么是不能享受不征增值稅優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