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業采取分期收款方式收取轉讓收入,如何計算扣繳稅款
【問題】
非居民企業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從扣繳義務人收取同一項財產轉讓收入價款的,如何計算扣繳稅款?
【答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第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如果非居民企業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取得應源泉扣繳所得稅的同一項轉讓財產所得,其分期收取的款項可先視為收回以前投資財產的成本,待相關成本全部收回后,再計算并扣繳應扣繳稅款。
例如:境外A企業為非居民企業,境內B企業和C企業均為居民企業,A企業和B企業各持有C企業50%股權,A企業投資取得C企業50%股權的成本為500萬元人民幣。2016年1月10日A企業以人民幣1000萬元人民幣將該項股權一次轉讓給B企業,但按股權轉讓合同約定,B企業分別于2016年2月10日、2016年3月10日和2016年4月10日支付轉讓價款300萬元、400萬元和300萬元。在本次交易中,B企業于2016年2月10日支付的300萬元人民幣價款可視為A企業收回500萬元股權轉讓成本中的300萬元;B企業于2016年3月10日支付的400萬元人民幣價款中的200萬元為A企業收回500萬元股權轉讓成本中的剩余200萬元成本,其余200萬元價款應作為股權轉讓收益計算扣繳稅款;B企業于2016年4月10日支付的300萬元人民幣價款全部作為股權轉讓收益計算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