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將設備租給中國境內企業如何代扣代繳民企業所得稅
【問題】
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以融資租賃方式將設備租給中國境內企業使用,租賃期滿后作價轉讓給中國境內企業,請問境內企業應如何代扣代繳該非居民企業所得稅?
【答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4號)第四條的規定,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以融資租賃方式將設備、物件等租給中國境內企業使用,租賃期滿后設備、物件所有權歸中國境內企業(包括租賃期滿后作價轉讓給中國境內企業),非居民企業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收取租金,應以租賃費(包括租賃期滿后作價轉讓給中國境內企業的價款)扣除設備、物件價款后的余額,作為貸款利息所得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由中國境內企業在支付時代扣代繳。